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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评论

作者: 赂脽潞庐   脨脗脢茅脩隆脭脴拢潞碌脷脢庐露镁脮脗 隆掳路脤掳霉脌铆脢脗鲁陇鲁脗脗玫脝陆拢篓脥貌脰庐拢漏隆卤脰庐虏脝脦帽卤脳掳赂 2022-04-15 21:10:02  [点击:2044]

十年磨一案,我的自干律师历程


——高寒诉独立中文笔会案纪实


 

高 寒


 

书稿简介

这是第一部自始至终用原始档案说话,由当事人向世人披露一段民运内斗史的故事;这是第一桩将民运内斗诉诸法律,在美国走完了从基层法院到联邦最高法院、且持续整整十年,且五年后还有续篇的司法个案;这是第一个卷进了中国民运异议界几乎大多数名流,且迄今评价最为对立的一段当代民运公案;这也是一个曾满怀热望投身其中,身先士卒为之拼搏,又心力憔悴脱离泥沼,最后更毅然决然与之决裂的海外民运人士所走过的民运心路历程。

总有人说中国人追求民主自由的路走得何其艰辛,从五四到今天似乎仍望不到尽头;总有人说中国人今天最倒霉的是出了个毛泽东,要是蒋介石当年在重庆摒弃妇人之仁,中国的历史就会改写了。可历史真就这么简单吗?那就请看看发生在号称汇集了中国海内外一大批异议菁英群落中的这桩个案吧。有人把本案被告刘晓波——他现已被胡平等捧为圣人[1]——当年所主持下的独立中文笔会中的高寒开除案,比作上世纪四十年代中共延安整风中的王实味案,似乎不无道理。从中,即从今天还正遭受压制的整个中国异议群落之群体文化氛围中,人们或许能找到某种中国人今天为何还望不到民主自由法制曙光之个中缘由。

这本以当事人回忆录的方式,借助于大量文字档案所支持的个案剖析之历史回顾,分上下两部。其上部,为笔会篇。它详细叙述了引发此开除案的直接诱因余王排郭门[2],和间接诱因《笔会章程乙案》[3];到提出开除高寒议案,剥夺辩护权、形成决议,高寒在笔会内的抗议、上诉遭拒,笔会完成开除;再到开除高寒后,笔会内外的围绕开除高寒案的网络大辩论,直到诉诸法庭前的全过程等。书中大段大段、甚至全文引用原始档案,是为尽可能地让读者身临其境、俯瞰全貌。

其下部(待写),则为法庭篇。它从不知美国法院门朝哪开,误入小额法庭告状谈起,中经纽约州最高法院[4]、纽约州最高法院上诉庭、美国联邦纽约南区法院、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直到将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全过程。其中包括请律师的一波三折,对方以恶意滥诉迫使我的老美律师以“我要保护我的职业和家庭”为由退出了此案,以致让我面临要么放弃、要么自诉的艰难选择;最终,我被迫赶鸭子上架,自干律师(自诉人),同时去面对美国民主基金会和独立中文笔会的两个专业律师团队,将这场耗时十年的独立中文笔会宪法权利侵权案的马拉松官司,打到了终点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书中凭靠案卷,着重介绍了本案的司法争议要点:宪法权利侵权是否应涵盖非盈利组织,从而引出本案所涉及到的宪法侵权之司法理论、司法实践的两大悬疑前沿命题:1)宪法权利侵权之私法适用性;2)非盈利组织是否仅系私人机构。

围绕诉辩双方关于独立中文笔会在本案中是否是一个宪法权利侵权主体这个案由前提,诉辩双方均旁征博引进行了好几轮激烈的辩论。最后,辩方论点——否认被告属宪法侵权主体——因获美国法院支持而胜诉。

故读者既可将本书下半部当作一个司法个案来读,也可将其作为从某个案了解有关宪法权利之私法适用性这一迄今为止的世界宪法学前沿理论的科普读物来读。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书所引全部资料,均曾在公开的BBS中文论坛上公布过。本书成书中所引用的档案,均实际上只是这些公开中文论坛上的资料汇编而已。


【上部 笔会内:寄望、失望与抗争(2005  -2007 年)】


目 录


更新二  高寒诉笔会官司有续篇

更新一  败诉辞——我的十年官司已落幕

引子   十年的马拉松官司已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1  迷宫般的诉讼程序

2 争议焦点:笔会应否被法律视为一宪法权利侵权主体

3 列于诽谤证据之首的高寒公开发表的长文

4 余王排郭门引爆舆论

5  笔会社区:惨烈混战,罢免案与反制的开除案”

6  笔会社区:多人斡旋、停战修整与罢免联署延期

第7章  开除案深层动因:不容置喙笔会内的财务黑箱

8章  开除提案及其开除营垒的内讧

9  高寒与笔会法律顾问刘路律师的几场辩论

10高寒与著名马甲芦笛的网络宿怨

11缺席审判的开除决议

12诽谤秘书长陈迈平(万之)之财务弊案

13第二次会员大会及其章程修订乙案风波(上)

14 第二次会员大会及其章程修订乙案风波(下)

15 身世、经历与自我流亡

16 寻找组织、民运干将与自绝于民运”

17 护权,争复审权,穷尽笔会内程序

18第三次会员大会:郭罗基与郑义、刘晓波的大辩论(上)

19 第三次会员大会:郭罗基与郑义、刘晓波的大辩论(下)

20 独立中文笔会内、外围绕高寒案的大辩论(一)

21 独立中文笔会内、外围绕高寒案的大辩论(二)

22 独立中文笔会内、外围绕高寒案的大辩论(三)

23 独立中文笔会内、外围绕高寒案的大辩论(四)


参考资料


[2] 参见本书(上部)第3章、第4

[3] 参见本书(上部)第13章、第14

[4]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其中 “Supreme Court”,按字面翻译应为最高法院,但该院实际是纽约州初审法院,其上还有纽约州最高法院上诉庭,和纽约州上诉法院。  



第十二章 “诽谤理事长陈迈平(万之)”之财务弊案


我当然知道,我曾在笔会内部批评过前秘书长陈迈平——实际上是以刘晓波为首的整个理事会——玩猫腻的“巧立名目、中饱私囊”,并未获得过几乎任何一个会员的响应。换言之,我是独自一人在笔会内提出并坚持这个批评,且还独自一人在承受了“诽谤”或“过分”的指控或指责的。

我当然知道,后来拼力为高寒辩护、呼吁,写了“八为高寒抱不平”的黄河清,这位陈迈平的老朋友,曾一而再、再而三地声情并茂地敦促我向陈迈平道歉,以“变被动为主动”,以“争取多数的同情”;

我当然知道,无论是朱学渊,还是东海一枭这些反对开除高寒的老朋友,都曾以调侃的方式暗示我那“巧立名目、中饱私囊”的指责太过分,太过认真,甚至太不可思议;

我当然还知道,即使是“罢免案”发起人群体,也不乏视我的这一所谓“诽谤”,系被对方抓住的一个把柄,一个短处,一个让对方攻击的痛点;

我当然更知道,即使是会内力挺我的郭罗基,还是已经退会的茉莉,都在一段时间里对我的这“巧立名目、中饱私囊”的批评,保持着一定的距离。

……

但是,我仍然坚持这个批评,仍然拒不道歉,不为任何众口一词和苦口婆心所动,也不主动作出任何解释,而是静静地等待着有一个公开辩论的机会。原因就在于,到当时为止,除了2005年末第二次会员大会上那个后来因宾雁逝世而被迫中断的并不完备的辩论之外,并无人与我或愿与我具体讨论一下我所批评的这个巧立名目、中饱私囊之立论依据。故所有关乎我的诽谤过分”之说,便在我眼中均不过属人云亦云罢了。

据当事人陈迈平自己的说法:他哪里是要求开除高寒,而只是要求会长刘晓波和理事会给一个机会他与高寒来辩论罢了;至于高寒被开除与否,则只能视其辩论的结果而定。然而,陈迈平的这个合理的要求,却当即(2005年底第二次会员大会末)被刘晓波所否定。

正是这位陈迈平,拒绝为“开除提案”联署签名背书、从而釜底抽薪地使得这桩所谓高寒诽谤案失去了自诉人这一关键构成要件。现在看来,尽管在对财务争议的实体正义上,我与陈迈平的意见截然相反,但在程序正义这一点上——我们都主张通过辩论来解决问题,都认为任何结论均是辩论后的结果,而非不经辩论的不言而喻——则具有惊人的一致性。这就是为何这位被笔会理事会越俎代庖、替他平反申冤的陈迈平,对理事会为其正名的高寒诽谤(陈迈平)-开除案并不领情,还要公然抗议自己的名字被其利用来开除高寒的原因。他质问道:哪里就是我要开除高寒!?[1]可见,他也感觉到如此一种被强加的开除结果,让他作为一方当事人,是之不武。

现在我们就来看看被刘晓波、余杰、张裕等人,同时也几乎被众口一词默认地视之为高寒诽谤的那桩财务争议吧。

其实,本人指责陈迈平和整个理事会的“巧立名目、中饱私囊”,其批评的全部理由,也就这么一点:

按照任何会计制度,其支出报表中的帐面科目与实际用途的不相符,均属财务违规。基于此,笔会2004财政年度上报给NED的决算报表(英文)中的“Salaries 12months part-time/Office coordinator $15,000”科目中,只要名不符实地有数千美元——如笔会上一届财务中文报告中所明文记载的——实际上被挪用于“归还”陈迈平和张裕等在2003年的所谓“会员私人债务”,那么,我的这个批评就成立。可见,高寒之是否“诽谤”,均得以、也只能以笔会2004年度的财务报告致中、英文的文本为准,而不是以任何众口一词或“犯众怒”为准。

既然该批评成立,又何来“道歉”?何来“诽谤”?更何来应被“开除”?!

而恰恰正是在这一基点上,在这个本人所一直“固执己见”的批评基本点上,居然截至《开除决议》定案为止,却没有任何人给予过正视并予以反驳。后来在我已经被逐出笔会之后,郑义在看了我的对所谓“诽谤”的有力反驳后,竟然就干脆改称“开除案不是‘诽谤案’了。可既然当初《开除提案》中的三条理由——“冒(国内人士)名从事危险活动致使其坐牢”;“诽谤前理事长陈迈平(万之)”;批判“余(杰)、王(怡)排郭(飞熊)门”——中被理事会审核后仅剩下的唯一条理由诽谤也站不住脚,都被笔会继任主席郑义公开而又无可奈何地给否定了,那么,却为何笔会至今仍坚持其开除有理开除就是好呢?当然,这是后话。

此财务争议事实大体如下:

200311月,国际笔会在墨西哥城召开第5届年会,当时,本会才初创两年,尚无分文资金来源。刚刚履新的笔会秘书长陈迈平即以出席国际笔会年会为由,向笔会荣誉会员、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高行健先生募得数千美元赴会。20044月,笔会终于获得了第一笔捐款,即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NED)的8万多美元。于是,陈便向理事会提出:去年他去墨西哥开会的费用属于他个人垫资性质,故笔会现应归还他这一笔私人债务。这样,2004年财政年度,陈迈平就以债权人的身份,向笔会索回了这了2,000元“欠款”。至于在笔会尚无经费时,出钱支持笔会开展会务活动的本会荣誉会员高行健,则被解释为是陈迈平的私人朋友,故其当时捐出的那一笔旅差费则属借或送给陈迈平私人的钱。如此一来,仅墨西哥大会一项,陈本人分文未出,便“空手套白狼”般地一年后净入账2,000美元。当然,陈迈平的这种所谓“索回笔会债务”的财务行为,是有整个理事会和会长刘晓波、余杰为之背书的。而正是笔会整个理事会的这种背书和将会员对财务的监督批评污之为“诽谤”这一事实本身,均在在显示出笔会从刚一获财源始,便选择了对经费使用的“任意解释权”这样一种中国式猫腻文化,并进而将会员对财务透明的任何追求视之为搅局了。

这里或属中国人所特有的猫腻在于:同样一笔钱,对会员和对捐款人,用中文和英文报的两本账上的差异。对会员,在报给笔会大会的中文财务报告上,刻意避开了为中国人所敏感、从而瞪大眼睛监督的“工资”项目,而将同一笔款项给解释为被国人视为理所当然的“归还垫资”;而在报给美国民主基金会(NED)英文财务报表上,则又将其上报为美国人可予接受的工资。如此一来,笔会头头们既可不影响实际收入进账,又还享有不拿钱替笔会干义工的美名,这真是两全其美!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用中、英文分别向会员和基金会报两本账、同一笔款子分别报两种不同项目的做法,一旦形成惯例,即笔会财务只要过得了基金会那一关,而在笔会内部面对会员时,便均可使用任意解释权即可轻易搞定了。今天是归还垫资,明天则可以是其他,理由可以层出不穷。总之,要找出个冠冕堂皇的借口来,只要有“两本账”的猫腻文化垫底,那又有何难?这就是张裕一而再、再而三所强调的,他只接受基金会和专业审计师的监督,而不接受笔会会员这些外行监督的全部真谛。因为,基金会和专业审计师,不会来查你的中文财务报告;而真正的英文财务报告,则永远对会员保密。如此一来,两种文本齐备,各有各的用处,然又均统一于黑箱,统一于猫腻,统一于名利双收。

当时,陈迈平及其辩护者所持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那笔从高行健处募来的款项的性质,纯属陈迈平与高行健之间的“私事”(刘晓波语),特别是只要捐款人高行健认定此款系他赠送与陈迈平私人的,那么此款之私人垫支的性质即可成立并不容被推翻。

第二、用2004NED的资助款项去归还前一年的“私人债务”一事,系经由当时的理事会、会长和财务秘书批准或认可了的。 

第三、笔会2004年的财务报告经过了专业会计师的审查(注意:是英文报告,上面并无“归还上一年会员私人债务”这一列支项目)。

第四、含有用2004年度NED资助款去偿还前一年会员债务内容的中文笔会财务报告,已为上一次会员大会所批准通过。

第五、陈迈平作秘书长工作很辛苦,本来就该领工资。

而我的理由则是,退一万步,即使上述理由统统成立,也无从推翻本人之“巧立名目,中饱私囊”的批评。因为我的批评是基于如下三条理由:

第一、陈迈平赴墨西哥开会的费用来源于本笔会荣誉会员高行健之捐助,他本人未掏分文;

第二、笔会2004年财政年度上报给NED的决算(英文)中,其中“归还”给陈迈平,以及贝岭、张裕等之差旅费“私人债务”逾5,000美元,在帐面上却是与实际用途完全不相符的该年度之虚假“工资”科目(Office coordinator $15,000)来呈现的。

第三、第二届理事会给会员大会的的财务报告(中文)文本,和财务秘书一平的相关解释,均明确记载了这种与英文财务报告的明显不一致。

只要以上理由中的任何一项理由——无须三项同时——成立,高寒的“巧立名目”判断也就成立。因此,要证明高寒批评的不成立,就必须将以上三条论据统统推翻。如此,高寒才谈得上应该道歉。而即使如此,则也还离“诽谤”有十万八千里。因为除非治高寒“诽谤罪”者能将笔会章程第十三条“会员有权监督批评本笔会负责人”条款后面,再增补一款但书:“……,但会员必须保证其建议、批评和质询100%的正确。云云。

所谓巧立名目用大白话说就是编出一个理由。它在财会上的意义通常是指名义账目与实际用账的不相符合。所以,只要笔会2004年报给NED的决算报表(英文)中,没有明确地写上:归还2003年的会员私人债务这一科目;只要提交给会员大会那份笔会中文财务报告中所谓的“……所以有剩余,后来分别由秘书长万之领取 2,000美元以抵销2003年出席墨西哥国际笔会大会路费,前任执行主任贝岭领取1,350以抵销参加2003年出席墨西哥国际笔会大会路……张裕领取1,159美元以抵销参加2004年出席西班牙国际笔会狱中作家委员会代表大会路费之款项,在该英文决算中不是以差旅费而是以工资来显示的,那么,高寒有关巧立名目的批评——在中文报告中编一个差旅费的理由去领出英文报告中的工资——100%地成立。

所以,即使陈迈平及其支持者的上述各项理由统统成立,那也并不能自然而然就推翻高寒有关“巧立名目,中饱私囊”的批评。因为,既然陈迈平有一千个理由一万个理由——譬如:干活儿辛苦啦、理事会批准啦,会长同意啦,……——该拿钱并该拿更多的钱,那么请问:为何你等偏偏不直接、不名正言顺地领工资拿钱,却偏要用这种绕一个大弯子且财务违规的方式来拿钱?这不是很反常理吗?既然反常,就必有缘由。故由此及彼,猫腻与黑箱就无处躲藏了。

此外,用“理事会批准”、“会长批准”、“财务秘书同意”,甚至“会员大会批准”,……,统统都不能构成推翻“巧立名目”的充足理由。因为以上任何因素作为原因与“巧立名目”作为结果之间的关系,都是或然的,而不是必然的。在以上所有“批准”与否认“巧立名目”之间,均构不成必然因果关系。任何人都不能如此推论说:因为此事有“批准”,所以便无“巧立名目”。可见,实际上,理事会、会长、财务秘书、甚至会员大会批准一个“巧立名目”违规事项均不是不可能的。在现实生活中,难道集体财务违规、法人财务违规,人们见得还少吗?所以,你只能说:“因为这帐面支出科目与实际花费项目完全相符,所以不构成巧立名目。”如此,其必然因果关系才能成立,高寒也才应该道歉。这是因为,任何或然性因果联系,均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任何结论。所以,要驳倒高寒,要高寒道歉,根本就用不着多费唇舌,仅出示2004年给NED的财务决算报告(英文)即可,仅轻轻一句“因资金科目与资金用途完全吻合,故巧立名目、中饱私囊行为并不存在”,即可让给高寒乖乖地道歉来!故犯得着如此大动干戈,以“开除”相威胁吗?仅此即可见,不敢辩论,只好压服,不敢诉诸听证,只好诉诸“公愤”,诉诸驱逐,这便是这次治高寒“诽谤罪”的刘晓波、郑义们理屈词穷、践踏程序正义的真实原因。

综上所述,正是从这种不走捷径反绕弯路的“反常”支款行为中,正是从笔会会长、副会长、财务秘书、两任秘书长均众口一词为此“反常”财务行为的站台背书中,让本人看到了在我们中国人中作为潜规则所畅通无阻着的那种猫腻,看到了我们笔会财务透明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所以我才在上次会员大会上,几乎是独自一人倾全力推动以财务透明和用人竞争为其特征的笔会章程修订案。但很可惜,当时意识到这两点重要性的会员并不多,故在陈迈平与张裕的违规程序操纵下,在刘晓波、郑义等的默许配合下,也在中会员的沉默放任下,高寒起草的《章程修订“乙案”》终于以失败——被挡在票决场外——而告终。

诚然,尽管“理事会批准”、“会长同意”、甚至“会员大会批准”……,均不足以推翻高寒对财务违规的批评,但却可大大降低陈迈平的个人责任。换言之,即使高寒所批评的财务违规成立,但这个违规之责,也应当由批准此财务行为的会长、副会长、以及上届理事会、乃至上次会员大会,和迄今还喋喋不休地为此违规行为作辩护、拒不纠错的历届理事会来负责任了。因为实际上,2004年笔会所发生的挪用NED资助一事,毫无疑义算是一桩法人财务违规案。

本来,发生于200511月的我在笔会大会末对笔会财务违规的监督批评,已经过去快一年了。尽管当事人陈迈平不服,但当他提出愿与高寒一道“进入辩论”程序的要求遭到刘晓波拒绝后,在批评方与被批评方均各自保留意见的前提下,此案也就早已翻篇了。尤其是当时我考虑到此案事涉笔会来之不易的捐款,加之考虑到笔会初建,应重在制度建设而非个人责任追究,故本人一直以保护笔会财源的大局为重,信守“投鼠忌器”承诺,此后便从未在任何场合中再去提及它了——即使受到笔会内部几乎众口一词、三人为虎的所谓“诽谤”压力,本人也一直未将此案的具体缘由公开,以至于造成部分新会员误以为我的“不辩解”本身,即意味着高寒似乎真有什么事涉“诽谤”之嫌了。

可就在该案早已被忘却的快一年之后,却有人将其捣腾出来用以掩盖他们对“余王罢免案”的反制,用以掩盖在笔会内部对会员们批评的压制。如此一来,同样对余、王“排郭门”持批评态度、同样希望余、王主动辞职的陈迈平,也就这样被拉扯出来为余王挨批“陪绑”,并被推到前台来充当坐实高寒“诽谤”,从而利用其名字作为开除高寒的冤大头了。

其实,关于这桩笔会理事会玩猫腻的财务弊案,正如刘晓波、张裕所言,在大会讨论财务报告时,我并没有提将出来,更无意要去追究谁。我只是在后来倾力为完善笔会财务透明和用人竞争的章程修改案时,才感到其抗拒势力的顽强,于是才敲山震虎地提出:不要以为我看不出你们在财务上玩的那种猫腻。于是这就捅了马蜂窝。于是,某些既要往兜中揣钱,又要道貌岸然地远离铜臭的酸腐文人才不依不饶,煞有介事地硬要我高寒道歉才肯善罢甘休,从而致使原本还盖着不臭的东西,就偏要挑开来臭了。

是的,我一直拒绝向陈迈平道歉,不仅顶住那不让本人辩护就迳行定案高寒“诽谤”的压力,尤其还顶住众多在开除案中为高寒辩护的会员们敦促高寒道歉的压力。请看后来在我被开除后发表《高寒,你在哪里?》的黄河清当时的这个批评:

高寒,是汉子,就道歉!你诬蔑陈迈平“巧立名目,中饱私囊”事实俱在,绝不容抵赖了。是汉子,站出来,为此道歉!不要扯任何皮!是汉子,快道歉,不会辱没你;

而反对开除高寒的朱学渊又是这样说的:

高寒同志的误区是把笔会当作“革命党”,……我也读了笔会的《财务报告》,这样“僧多粥少”的局面,我想是不可能有“中饱私囊”的机会的;

同样还是反对开除高寒的东海一枭则说:

对高寒兄过于较真于琐碎之性格有点不喜。

刘晓波、余杰、张裕最终只选中了《开除提案》中三个罪名——1)冒名、2)诽谤陈、3)批余王——之一的“诽谤陈迈平”,来作为他们欲将此“开除案”做成一桩铁案,其实还是颇有考究的。因为在当时,在笔会内外,高寒在批评笔会理事会财务违规这一点上,可说是相当孤立的。我曾经回答黄河清批我“犯混”的如下这个帖子,算是真实道出了我当时批评笔会理事会在财务问题上玩猫腻之固执己见、拒不道歉的心迹:

From:gaohan Sent: 7/22/2006 8:38 PM

谢谢你的长篇大论批评,心领了!

你多是从人情世故上着眼看问题,而我则是从道理本身看问题。我是一个理性至上主义者,只相信道理本身,不太看重别人的议论和眼色。人多势众,议论纷纷,对我来说所起作用有限。所以包括所谓“公愤”、“犯众怒”这些在许多人看得很重,也很害怕的东西,对我来说,可说并不起决定性作用。讲不出道理的事,全地球人签名谴责高寒,我也可与之对着干;讲得出道理来,一个小孩就能降服我。所以,我生就不是个搞选票政治的料。能够影响我的,只有:事实判断、逻辑判断、价值判断、功利判断,以及程序正义、自我奉献,……,等等、等等。至于人际关系,这确是我的短项,但我也从来没有想过要刻意去让它成为我的长项。

 很多人说看不惯高寒的文风,为什么要你看得惯?你不看我写的东西不就行了。我又没强迫你去看。它本身或许就不是为你而写。譬如,我还看不惯京不特写的那些个不知所云“意识流”的东东呢。你看我何曾去谴责过他的“文风”?多元共存嘛!何况我还更看不惯许多中国文人中那种假眉假眼、互抬轿子的酸腐文风和打肚皮官司的伪善作派呢。怎么办?开除?文风一律?!大字、红字就是红海样?文革大字报?那MSN社区程序设计出这些功能干什么?你也叫他文革程序?

 所以,抱歉,我不接受你所说的那些个在我看来无论从事实判断、价值判断还是功利判断上看都信息量极少的意见。我们各自保留、彼此尊重差异吧!

 但我还是要谢谢你的直言!

高寒           

 






锟斤拷锟洁辑时锟斤拷: 2022-04-21 13: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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