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日滿共同宣言
昭和15年
康德7年
民国29年
1940年11月30日于南京市
姊妹计划姊妹计划: 百科·数据项
朕經樞密顧問之諮詢,裁可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帝國全權委員與關係各國全權委員於南京共同署名調印之日滿華共同宣言,茲公布之。
御名 御璽
昭和十五年十二月二日
内閣總理大 臣 近 衞 文 麿
陸 軍 大 臣 東 條 英 機
外 務 大 臣 松 岡 洋 右
大 藏 大 臣 河 田 烈
海 軍 大 臣 及 川 古志郎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大日本帝國政府及滿洲國政府
希望三國互相尊重其原然之特質,於東亞建設以道義為基礎之新秩序之共同理想下,互為善鄰,緊密提攜,俾形成東亞永久和平之軸心,並希望以此為核心,而貢獻於世界全體之和平。為此宣言如下:
一 中華民國、日本國及滿洲國互相尊重其主權及領土。
二 中華民國、日本國及滿洲國,講求各項必要之一切手段,俾三國間以互惠為基調之一般提攜,尤其善鄰友好,共同防共,經濟提攜,得收實效。
三 中華民國、日本國及滿洲國,根據本宣言之旨趣,速行締結協定。
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康德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于南京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行政院院長 汪兆銘 (印)
大日本帝國特命全權大使 阿部信行 (印)
滿洲帝國參議 臧式毅 (印)
昭和15年
康德7年
民国29年
1940年11月30日于南京市
姊妹计划姊妹计划: 百科·数据项
朕經樞密顧問之諮詢,裁可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帝國全權委員與關係各國全權委員於南京共同署名調印之日滿華共同宣言,茲公布之。
御名 御璽
昭和十五年十二月二日
内閣總理大 臣 近 衞 文 麿
陸 軍 大 臣 東 條 英 機
外 務 大 臣 松 岡 洋 右
大 藏 大 臣 河 田 烈
海 軍 大 臣 及 川 古志郎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大日本帝國政府及滿洲國政府
希望三國互相尊重其原然之特質,於東亞建設以道義為基礎之新秩序之共同理想下,互為善鄰,緊密提攜,俾形成東亞永久和平之軸心,並希望以此為核心,而貢獻於世界全體之和平。為此宣言如下:
一 中華民國、日本國及滿洲國互相尊重其主權及領土。
二 中華民國、日本國及滿洲國,講求各項必要之一切手段,俾三國間以互惠為基調之一般提攜,尤其善鄰友好,共同防共,經濟提攜,得收實效。
三 中華民國、日本國及滿洲國,根據本宣言之旨趣,速行締結協定。
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康德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于南京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行政院院長 汪兆銘 (印)
大日本帝國特命全權大使 阿部信行 (印)
滿洲帝國參議 臧式毅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