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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评论

作者: 脩卯脦隆   ZT: 脦陋脢虏脙麓脰脨鹿煤脠脣鹿脟脳脫脌茂虏禄脳冒脰脴路篓脗脡拢驴 2023-01-28 16:24:28  [点击:6277]
本人认为,中国社会普遍不尊重法律,缺乏诚信的根本原因,在于当今中国处在“后极权社会”,当政者必须靠谎言治国,维持其统治,因而法律虽然写得冠冕堂皇,人民啥权利都有,但是实际上统治者在不断地践踏自己的法律。人民也习惯了在谎言中生活,上行下效,在日常生活中也就不尊重法律和诚信了。

不过本文作者的观点也有不少道理,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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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为什么中国人骨子里不尊重法律?
作者:佚名 编辑:本站 发布:陈会林 发布时间:2019-01-09 12:31 最后修改时间:2019-01-09 12:31 阅读:2873次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0IQatjZDX47th13BK-UEuA

原创:杨鹏新国学

说明:本网转载时,改动个别地方;增加大部分标题。



中国人骨子里不尊重法律,为什么?我认为根源在中国人对法律来源的看法上,这就是中国人(特别是今天的大部分中国人)认为法律来源于“圣王之法”、“统治法”。

一、西方人对法律起源的传统看法
(一)神法
认为法律源于上帝,以摩西律法为代表。

摩西十诫,首先是崇拜唯一的上帝,然后才是关于不准谋杀、不准偷盗的人与人关系的规定。人与上帝关系,决定人与人关系。人与人关系,源于人与上帝关系,由人与上帝关系来保障。神法下,法律是上帝意志,尊重法律的问题,是一个信仰问题。尊崇上帝就得尊重法律,上帝之法不容亵渎。履行法律,就是奉行上帝旨命。

1620年美国《五月花号公约》,宣告在“上帝面前共同庄严立誓签约,自愿结为一个公民政治体“,强调以“正义和平等“的原则(just and equal)制订相关法律和规定。将“平等”写入人类政治文献,新教视角的神法,美国制度精神的神法基因。

(二)自然法
自然法的内涵,《圣经》中已出现。《圣经》“创世记”,上帝派天使毁灭索多玛城,亚伯拉罕向上帝申辩,认为上帝不会违背自己的正义之法,上帝不会不分义人恶人而全部毁灭索多玛城。上帝与上帝不变之正义法,已出现上帝与自然法关系的精神基因。

古希腊、罗马哲学中,亚里斯多德和西塞罗发展了自然法概念(the law of Nature)。自然规律、人心道德法则,源于神圣的自然法。自然法是普遍的,是善的,是正义的,是人的理性可以认知和实践的。

自然法概念,伴随自然权利,人权概念与自然法概念统一。

基督教神学融合古希腊哲学,逐渐将神法与自然法统一,自然法为上帝之法,人的自然权利源于上帝。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神法与自然法合一,宣告美国独立是基于上帝与上帝之自然法(the 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独立宣言》签署者心中,有共同的上帝和自然法,有上帝之自然法赋予之自然权利精神。)

上帝高于人,神法观念下,法律神圣,法律是信仰。

自然法高于人,自然法观念下,法律是神圣客观法则,法律必须被尊重。

(三)契约法
契约法认为法律源于社会契约,卢梭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是代表。

契约法下,法律是签约人之间的志愿契约,签约人有权维护自己法定权利不受侵犯。履行法律,就是保护签约人权利。如果契约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受侵犯的签约人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

将每个人提升为社会契约签约人,履行法律就是每个人的义务,同时维护法律就是每个人的责任。

神法之下,自然法之下,契约法之下,人们都有尊重和保护法律的内心动力,任何个人或集团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还有“神法+自然法+契约法”的各种思想组合,执法护法有坚实的心理动力。法治社会的原创国家,神法、自然法和契约法是精神基础。

(四)统治法
统治法,马克思是代表之一。马克思认为,法律就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既然法只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统治者就可用可不用,一切看统治者对统治利益的权衡判断。

统治者权力利益至上而非法律至上,被统治者当然也如此,寻求的是依靠权力而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重要的是权力和利益的权衡,而非法律的原则和程序。

统治法观念下,法律有阶级性,法律不是普遍的而是特定阶级性的,法权不是普遍权利,而是统治者的专政保障。

一些学者强调,尊重法律对政权长治久安有益,这是忠臣话语,心里仍然认定法律只是统治工具。

中国人对法律起源的传统看法
(一)神法
法源于神,各文明民族皆有类似观念,中国不例外。

《诗经》中说:“天生蒸民,有物有则。”上天创生众民,有物质有法则。宇宙万物之法则,由上天所生,这属于神法概念。

季文子(鲁国执政国卿,前601年—前568年在位)认为:“礼以顺天,天之道也。”(《左传》)季文子将礼制之源归于上天,认为礼制是上天之道的人间表现,这属于神法概念。

墨家更有神法概念。墨子思想,以“天志”为尊,上天意志为社会制度之源。

(二)自然法
道家黄老学中,有类似的自然法概念。战国《黄老帛书》(现多称《黄帝四经》)中说:“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道生出法。法律,衡量得失的准绳,以明确曲直是非。所以执道者,立法而不敢犯法,法律建立而不敢废除法律。

将法律之源归于天道,法律超越任何人,这是典型的中国式自然法表达。

(三)圣王之法
中国式神法,由于上天信仰被衰退,以上天为依据的礼制随之衰退。孔子保有了基本的上天信仰,但以后儒家逐渐丢失了天和上帝,变成以天子为中心,更不用说其他学派。

老子是天道思想家,保有对天的信仰,所以《道德经》中有神性之天,“天将建之”,天之道也。但后来道家与法家结合,形成道法家学派。逐渐将天与道剥离,道的神性源头被消解,道愈来愈成为客观自然规律,自然规律的揭示者—圣人—地位上升,“道生法”变成圣王生法,圣王就超越在法之上了。

法家商鞅、韩非,将法之源归入圣王。圣王以道立法,圣王因道变法,立也好变也好,皆在圣王。

从法律思想上看,儒道墨三家源头,皆有类似神法、自然法的观念,但这源头之水枯竭。

秦以后墨家被退位,儒道法三家演化,最后都落入以圣王为尊,法出圣王,三家差异只在于道家圣王、儒家圣王和法家圣王有不同特征。

中国先秦法律思想史,就是一部由中国式神法到自然法再到圣王法的过程。而且,中间没有契约法概念产生。

圣王之法下,立法变法是圣王之事。

圣王成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代表,立法变法执法监法,都是统治之事。在意的是统治本身,不是统治的法的工具。立法、执行、监督,这是统治特权,岂容民众参与?有法的参与意识和行动,与谋反差不多。民间也知利害,很少有人有意去坚持立法执法和监法的参与,因为这与造反差不多。

三、现代中国人对法律起源的看法
中学政治课学的内容,就是告诉我们法就是统治法,这是一个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问题,面对法就是面对权力。上上下下,对法的看法,都围绕权力在旋转。不是法治思想,而是权治思想。

就算律师之中,也多权治之人。不信就问大家一个问题:你认为法的来源是什么?有几个人心中会升起神法、自然法、契约法的观念呢?

理解为什么中国人为什么中国人骨子里不尊重法律了?中国人骨子里羡慕和在乎的,是权力。法律只是统治工具,只是权力的奴婢,大家怎么可能尊重法律呢?

中国大地上的法律问题,根子在心智深处,对法律来源的看法就是一个根本问题。是否能建立法治社会,是否能建立一个人人以法律为神圣的社会,首先是法的思想观念的问题。

如果法律人或社会主流思想不进入神法、自然法或契约法的思想之中,仍然沉迷在统治法之中,中国难有法治。

进入神法思想,就得相信法的精神源于上天或上帝的公义。不信上帝不敬畏上天,就难懂法的神圣性。

进入自然法思想,就得知道,法的精神源于不可更改的超越的法则,这超越性的法则在任何个人之上,也意味着人的一些自然权利超越在任何权力之上。

进入契约思想,就要有勇气保护自己的法律谈判权和法律签约权,使自己成为法律的签约人,就得为立法去辩论去投票,就得为执法去监督去抗争,不然就是被剥夺了社会契约签约权的人。

最有力量的,是上帝之法转化为人间之法,上帝之约转化为人间之约,因信仰上帝而相信上帝的公义,因信仰上帝而超越任何个人,因信仰上帝而必须去建立公正的法律,去形成神圣的社会契约。用中国术语,敬畏天命,天命法治。

法治问题,是信仰问题。建立法治,先建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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