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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评论

所跟帖: 脕玫脗路 隆掳脥篓露铆脙脜隆卤脢脟脣霉脦陆碌脛陆谩鹿没路赂拢卢碌芦脛鲁脠脣麓楼录掳碌脛脢脟脨脨脦陋路赂   2023-09-24 14:59:13  


作者: 脕玫脗路   路脟路篓麓煤脌铆脠脣脳茂脙没碌脛脭颅脢录脡猫露篓脢脟鲁脥路拢脦楼路麓碌脟录脟脰脝露脠碌脛脨脨脦陋 2023-09-24 15:15:24  [点击:1126]
原来的立法思想是,一些机构和个人(主要指媒体和记者)可以在美国为外国政府工作,比如做宣传或者搞游说,但是需要登记,如果不登记,就算违法犯罪,最高可以判5年监禁和罚款,对行为人为外国政府工作的内容在所不问(法律并不关心)。后来,特别是最近几年,把一些间谍行为、线人行为也纳括进去,行为人在美国刺探情报、信息,不管是否有害于美国的国家利益还是根本与美国无关,都用这条法律进行惩罚。人人都知道,间谍(线人)行为根本不可能去美国政府登记,以没有登记为由去惩罚这些行为,显得有些可笑(那岂不是说如果行为人登记了,搞间谍、线人活动就合法?)。我现在搞不明白的是,对这条法律扩大适用,是否合法合宪?如果律师能从这个方面去质疑美国政府的起诉,则能否打赢官司,则有很大的变数。例如某人的行为,如果属于间谍行为,直接用反间谍法去处理就可以了,何必拐个弯定他非法代理人罪呢?估计是间谍罪要求严格,很难定罪。美国联邦政府避难就易,移花接木,弄个非法代理人罪来交差。
锟斤拷锟洁辑时锟斤拷: 2023-09-24 15: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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