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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阔天空

作者: 虏脻脦r   His Holinese Aisin Gioro Puyi as witness in Tokyo Japan 2024-03-19 10:47:24  [点击:3780]
研究院近期成果 | 龚志伟: 东京审判中的溥仪作证及其检控价值
发布时间:2023/6/6 13:40:00
作者:龚志伟,上海交通大学战争审判与世界和平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23年第1期,注释从略


内容提要

溥仪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方作证一事为世人熟知,其核心史料保存于国际检察局和苏联伯力档案中。检方原没有将溥仪列为日本侵略“满洲”举证阶段证人的具体计划,直到苏联寄来在伯力对溥仪的讯问记录,才引发检方高度重视。经交涉,检方提请苏方移送溥仪出庭作证。此前由于取证工作分配失衡及东北亚局势等因素,检方掌握的日本侵略“满洲”罪证有所不足,尤缺关键证人,因此对溥仪寄予厚望。溥仪闪烁其词和律师诡辩盘诘造成庭审场面颇显拖沓,但他基于特殊身份所提供的证词,引导检、辩双方发掘出更多涉及被告个人责任的证据,并对法庭裁定伪满洲国的傀儡本质起到重要作用。盟国合作是溥仪作证的前提,而其证词对东京审判做出了独有的贡献。


关键词

东京审判 溥仪 九一八事变 伪满洲国 战争罪行审判


清宣统帝、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曾于1946年8月16日至27日出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又称“东京审判”)为检方作证,其作证历时8个庭审日,位居全部证人之首。如他本人所言,此事在当时“成了世界各地某些以猎奇为能事的报纸上的头等消息”,引起巨大反响。时至今日,至少在中国人眼中,他依旧是全部证人中最显眼的一个,但世人多将此事视作“末代皇帝”的一段轶事,而鲜有人深究其作证对于东京审判的意义和价值,未免遗憾。近年来,随着各方档案日渐公开,我们有条件把视野投向溥仪自传和庭审记录之外,看到这段历史更立体的样貌。本文拟利用所见史料,还原溥仪成为检方证人的史实经过,分析他对于日本侵略“满洲”罪行的检控价值,揭示其出庭证词对法庭裁决相关被告个人侵略罪行所起的作用,并基于这三个方面,探讨溥仪出庭作证之于东京审判的意义和价值。


一、 举证计划之外的证人


1946年8月16日出庭的溥仪,是东京审判中日本侵略“满洲”举证阶段的最后一名出庭证人,也是唯一的中国证人。然而溥仪原本并不在检方的证人名单之列。


8月2日,美国检察官达西(John A. Darsey)当庭宣布,除最后一名证人尚未出庭外,日本侵略“满洲”举证阶段的内容已悉数完结。这名证人不是溥仪,而是民国知名报人、前《密勒氏评论报》(China Weekly Review)老板兼记者、美国人鲍威尔(John B. Powell)。8月6日,鲍威尔当庭讲述完他个人关于九一八事变及关东军迅速占领东三省的见闻之后退席,美国检察官麦肯齐(Walter I. McKenzie)和莫罗(Thomas H. Morrow)再度向法庭宣布,日本侵略“满洲”举证阶段就此告终。三名检察官的口径一致,尤其达西还是举证阶段的总负责检察官,他们都宣布检方已完成全部举证,足见检方的原计划中并没有溥仪这名证人。此时距溥仪出庭仅10天,可见事出之突然。


由于溥仪的特殊身份,检方早在着手准备日本侵华战争罪行的起诉工作之初,就曾萌生提请他作证的想法。1946年2月7日,中国陪席检察官向哲濬率领中国检察组抵达东京,他和助手裘劭恒花了两个下午的时间与国际检察局局长兼首席检察官季南(Joseph B. Keenan)的助手莫罗商谈工作。随后,莫罗在给季南的汇报中提议移送陈公博、溥仪、泰国国王拉玛八世(Rama Ⅷ)和菲律宾傀儡“总统”劳威尔(José Paciano Laurel)等附逆魁首前来东京作证,其中陈公博和溥仪应出自向、裘两位中国检察官的建议。遗憾的是,给季南的这项提议似乎没有下文,国际检察局档案中也没有莫罗和中国检察官继续推动此事的记载,国际检察局下设的人证与书证分委员会的工作会议记录中同样未见检方寻访溥仪的计划。

(陈公博(1892年10月19日—1946年6月3日),祖籍福建上杭,生于广东南海县(今广州市),中国政治领袖。曾经为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大会中央执委。中国抗日战争开始后随汪精卫任南京政府立法院长,是汪精卫政权第二号人物。汪精卫死后,代理南京国民政府主席兼行政院长。日本二战投降后,逃往日本,最后被押解回中国,审讯后被枪决。)

此后直到1946年7月,溥仪才重回检方的视野。7月上中旬,苏联政府将附有溥仪供述书的文件寄给国际检察局。此时季南正好有事返回美国,由美国人希金斯(Carlisle W. Higgins)代理局长事务。希金斯在细读供述书后,召集国际检察局的同事们商议,检察官们从希金斯的转述中获知溥仪详细交代了他所亲历的日本对中国东北的侵略罪行,由此认为“对东京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27名首要战犯而言,溥仪是极为重要且不可或缺的证人”。


然而结合其他史料,我们可以发现苏联政府此举的蹊跷之处。前述达西检察官等人在举证阶段的发言中,并未提及移送溥仪之事。国际检察局误以为苏方正将溥仪移交给国民政府在东北的军事长官,溥仪也许已处于国民政府的监禁之下。受此误导,希金斯于7月12日致函中国驻日代表团团长朱世明,请他向国民政府呈请将溥仪从东北移送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作证,且务必于7月20日前抵达东京。收到希金斯的来函后,朱世明旋即询问南京,溥仪是否已处于中国监禁之下,并请示能否将溥仪移送东京作证。7月23日,国际检察局调查处主任、美国人摩根(Roy L. Morgan)也请向哲濬就溥仪当前的下落询问国民政府,并请求尽早将溥仪移交国际检察局。针对摩根的请求,向哲濬经中国驻日代表团再度向外交部发函询问。7月25日,朱世明将国民政府的否定答复转告希金斯。检方收到苏联政府来函后的反应,再次确证了在向哲濬提议移送陈公博和溥仪为检方作证之后,至苏联政府来函之前,即1946年2月至7月,检方始终没有提请溥仪作为证人的具体计划。


前述苏联政府寄给国际检察局的溥仪供述书,是1946年6月苏军在溥仪的关押地伯力(俄称“哈巴罗夫斯克”)对他的讯问记录(以下简称“伯力供述书”)。根据这份供述书的记录,6月12日至15日,库德里亚夫采夫(M. M. Kudriavtsev)上校自称代表在东京的苏联检察组,用四个下午对溥仪进行讯问,并采用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相同的宣誓和签字程序。事实上,伯力收容所对溥仪展开的取证工作耗时颇长,据同被关押在伯力的前清皇族毓瞻的回忆:


一九四六年春夏之交,苏联内务局对溥仪以下各伪满大臣开始了一系列的传讯,问日本关东军怎样控制伪满政府,也问到溥仪怎样由天津到东北来当皇帝。溥仪先是在收容所写材料,以后每天到市内内务局大楼去写。总负责人是个苏联的上校,另一个翻译能说中、日两国话。经过了两个多月的传讯,后来才明白是为了让溥仪到日本去出席国际军事法庭作证。


“两个多月的传讯”的起始时间与伯力供述书的笔录时间相去不远,所以这段回忆文字是可信的。据此可知,伯力供述书所记录的讯问只是苏方对溥仪取证工作的一部分,此后苏方对他的传讯持续到8月。对照东京审判的进程:4月下旬苏联检察组抵达东京,是11国检察组中投入工作最晚的一方;整个5月的庭审几乎都在围绕辩护律师针对法庭管辖权所提出的质疑而展开;6月法庭进入具体的日本侵略战争罪行审理阶段,此时伯力方面受苏联检察组之托开始对溥仪展开讯问;7月中下旬,日本侵略“满洲”举证阶段过半之际,苏方寄送供述书。根据这个时间进程,可认为伯力苏军对溥仪的讯问和取证,是身在东京的苏联检察组独立于国际检察局之外的调查行动。但同时,苏方在事关溥仪行止的问题上又格外谨慎。据一同关押在伯力收容所的万嘉熙和溥杰回忆,晚至8月溥仪离开伯力之际,他本人和收容所里其他被关押者们都还不知道此行是要为东京法庭作证,并且苏方只允许通晓汉、日语的苏联军官别尔面阔夫(E. A. Paemaiakov)一人随行。结合上述国际检察局档案可知,与其说溥仪不知道自己即将去东京作证,不如说苏方在8月前还没有移送他去东京作证的打算。更耐人寻味的是,苏联陪席检察官戈伦斯基(Sergei A. Golunsky)在东京的言行,当他的同事希金斯、向哲濬等人忙于确认溥仪下落之际,他在国际检察局内宣称“苏联政府已转令将溥仪移交中国”,中国“东北当局可向西比利亚苏联当局接洽引渡”,这显然是不实之言。7月底,美国检察组曾告知美国合众社记者,他们目前无从打探到溥仪的下落,而且戈伦斯基也自称不知溥仪下落,又称苏方“不拟利用溥仪在事关他们(指日本侵略苏联罪行——引者注)的案件审理中指证日本前首相东条英机及其他被告”。对照库德里亚夫采夫在伯力的自述可知,戈伦斯基没有说真话。苏方人员在伯力和东京的这些遮掩闪躲的言行,究其动机,应是源于苏联对溥仪去东京作证的顾虑。苏联一方面主动提供证据以帮助盟国检控日本侵略战争罪行,另一方面又谨慎地避免任何可能导致溥仪脱离己方掌控的风险,这种矛盾性是它在人类公理和国家利益之间左右摇摆的体现。


国民政府给出溥仪不在中国的明确答复后,国际检察局便知道他依然身处苏联。季南从美国返回东京后,要求戈伦斯基敦请本国尽快移交溥仪赴东京法庭作证,苏联政府答应了这一要求。美国合众社宣称“归功于检察长季南之努力,故苏方终于同意将溥仪交出作证”,虽有溢美之嫌,却也大体属实,正是这位颇遭非议的美国人,促使苏联改变了原先的立场。苏联政府于8月3日转托驻东京的德拉扬科(Kuzma N. Derevyanko)联系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的参谋长、美军陆军少将穆勒(Paul J. Mueller),请驻日盟军总部批准溥仪和陪同的苏军军官及翻译所乘坐的飞机进入日本,并允许这些随行人员一同出席庭审;并且,苏联政府表示,溥仪将在作证完毕后即刻返回海参崴。这一消息由驻日盟军总部转达国际检察局,检方这才最终确认溥仪将来东京作证。


8月5日,季南专门就此事给麦克阿瑟写了一封备忘录,其中写道:“苏联人现在有此意愿(指移送溥仪来东京作证——引者注),我们就应该明智地加以利用,让他出庭。”于是,本已按计划结束的日本侵略“满洲”举证阶段,因这名证人的到来而宣布重启。


二、 日本侵略“满洲”罪行的取证与证人溥仪的作用


在首席检察官的工作文书里,极少见到季南专门为呈报罪证和人证这类具体事务致函麦克阿瑟的情况,这足以说明他对溥仪的高度重视。外界沸沸扬扬的报道和猎奇传闻,所关注的是溥仪的特殊身份,检方则更看重这层身份对检控的实际功用。在日本侵略“满洲”举证阶段即将按原计划结束的时间节点上,检方认为这名证人能弥补先前举证的诸多薄弱之处。薄弱的原因主要源于如下几个方面。


(一)负责检察官频繁变动


国际检察局曾前后两次变更日本侵略“满洲”罪行取证工作的负责检察官。1945年12月28日,季南给率先抵达东京的美国检察组分派了收集证据和执行各类检控工作的任务,其中日本侵略“满洲”罪行主要被归于“任务A”(Assignment A),内容涵盖1930年7月至1935年12月期间发生的侵略罪行,侧重“满洲事变”和日本国内政治,负责检察官是伍德科克(Amos Woodcock)。1946年4月4日,检方又将全部取证任务重新分类,日本侵略“满洲”罪行被归于“军事侵略满洲”主题下,负责检察官换成了麦克马林(Bentley M. McMullin)。然而,在7月正式起诉时,负责检察官又换成了达西,而他在4月4日第二次分配取证任务时,属于“日本的备战”主题的工作小组,主要搜集有关日本国内为发动战争而进行的财政及军事准备的证据,较少涉及日本对外扩张侵略的罪行。


反观检方对日本全面侵华罪行(1937年7月至1945年9月)的检控准备工作,负责检察官的人选则相当稳定。1945年12月28日第一次分配取证任务时,日本全面侵华罪行大体归于“任务B”(Assignment B)之下,涵盖1936年“二二六”事变至1939年7月之间发生的侵略罪行,尤其侧重所谓“中国事变”,总负责检察官是莫罗。翌年4月4日第二次分配取证任务时,日本全面侵华罪行被归入“1937—1945年间军事侵略全中国”主题下,负责检察官虽然换成了威廉姆斯(Albert Williams),但莫罗依然参与该主题的工作。到法庭最终开始日本侵略全中国举证阶段的审理时,总负责检察官还是莫罗。


频繁的人事变动,势必妨碍检方制订一以贯之的检控计划,进而影响对日本侵略“满洲”罪行的检控。如前所述,7月上中旬希金斯已召开会议通报伯力供述书一事,且8月初季南已决定请溥仪为检方作证,达西等检察官却全然忽略此事,仍在8月6日当庭宣布日本侵略“满洲”举证阶段全部终结,这一细节正是统筹失序的最直观的例证。


(二)对七七事变前后日本侵华战罪的取证比重失衡


按理说,向哲濬率领的中国检察组应该主管检控日本侵略“满洲”罪行的工作,因为他们是日本侵华战争的亲历者,又有在实地取证的地利之便,但他们被排除在外。1945年12月底季南第一次分派取证任务时,中国检察组尚未抵达东京,姑且不论;但翌年4月4日第二次分派取证任务,季南只让向哲濬参与“1932—1945年间日本在中国及其他地区的毒品罪行”和“1931—1945年反人道罪”两个主题,如此安排未免失当。


日本侵略“满洲”属于A级罪行(反和平罪),而向哲濬被分派的两个主题均属于BC级罪行(普通战争罪暨反人道罪),在溥仪出庭前,向哲濬等人的取证工作主要集中于日军暴行。比如他曾求助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和军令部,寻找广州、武汉、长沙、衡阳、桂林、柳州六地失守后的日军暴行证据及有关资料,求助外交部寻找马尼拉大屠杀中的中国遇难者姓名。当然,中国检察组并没有将调查取证工作限于日军暴行,他们同样致力于搜集日军侵略“满洲”和中国其他地区的相关证据,如日本在华特务机关密谋侵华的活动、七七事变前日本经由朝鲜向中国东北及华北增兵的情报等。但向哲濬毕竟不是日本侵略“满洲”罪行举证阶段的总负责人,他无法在1946年上半年全面开展寻访人证的工作,所以也就有了倪征在日本侵华战争罪行举证阶段全部结束之后,于1946年冬天再次踏上寻访伪满人证的行程。


另一方面,来华调查的美国检察官侧重于七七事变后日本全面侵华罪行的取证。1946年3月6日至6月12日,莫罗和萨顿(David N. Sutton,又译作“塞顿”)率领的美国检察组在中国搜集物证并寻访人证。莫罗总负责检控七七事变以后的日本侵华罪行。萨顿在4月4日检方第二次分配取证任务时,参与了“1932—1945年日本对中国经济侵略”主题的检控工作,但此番赴华取证的首要目标是日军暴行,他在给外交部部长王世杰的公函里称,“本人现被指派将日本在中国所犯违反人道之罪行之证据予以整理、撮要,以便提供法庭之用”。向哲濬亦电告外交部称,“美方邀我方何人出庭作证,经美方授权检察人员塞顿律师在华相机面洽办理,此间并无具体决定”。萨顿的目标是搜集以南京大屠杀为代表的日军反人道罪证,而非日本谋划及发动侵华战争的反和平罪证。且由于1945年8月8日苏联出兵东北,以及其后发生的东北战事,使得赴华调查取证的检察官们无法出关,活动不得不限于关内。同样令人遗憾的是,1946年冬,新加入中国检察组的倪征等人准备动身去沈阳和长春弥补先前检方的取证缺漏,也因为东北战事未能成行。


1946年6月12日,结束中国之行的莫罗、萨顿一行最终从中国带了15名证人前往东京。这些证人的作证内容基本上都是七七事变后的日本侵华罪行,尤其是以南京大屠杀为代表的日军暴行,美方此行没能找到为日本侵略“满洲”罪行作证的证人。最终在日本侵略“满洲”举证阶段依次出庭6名证人,分别是冈田启介、田中隆吉、笠木良明、森岛守人、鲍威尔和溥仪。其中鲍威尔的初衷是为他所亲历的“一·二八”事变、“八一三”事变和日军虐待盟国平民暴行作证。出庭时他才兼为日本侵略“满洲”罪行作证,证词内容系他在九一八事变爆发数日后,以记者身份前往沈阳的调查见闻。除鲍威尔和溥仪,检方实际上只在日本“就地取材”,找了4名证人。


(三)检方缺乏日本控制伪满洲国相关罪行的证人及证词


自1946年7月1日法庭开始日本侵略“满洲”举证阶段的庭审后,检方当庭提交的证据多半围绕九一八事变的爆发经过,及事变发生后数月间关东军迅速侵占东三省的历史事实。其余证据则涉及日本吞并热河之后策动华北和“蒙疆”脱离国民政府,以及1935年秋冬的“华北自治运动”。4名日本证人的宣誓证词和当庭证言也多半是陈述九一八事变爆发前后的见闻,唯有曾任关东军参谋部情报课课长的田中隆吉提及日本对伪满洲国的“内部指导”。因此,检方非常缺乏指控日本及相关被告在军事吞并东三省后策动成立伪满洲国的证人及证词。身为傀儡政权的“皇帝”,溥仪正是弥补检方举证薄弱环节的最关键证人。


前述季南给麦克阿瑟写备忘录的当天(8月5日),日本侵略“满洲”举证阶段由鲍威尔诉说其对九一八事变的见闻,整个举证阶段在他退庭后,便将按原计划结束。此时,季南对这一阶段的全部庭审内容已了然于胸,他在信函里向麦克阿瑟坦陈,因为“至今检方的举证大部分为书面证据”,所以“能够出庭的证人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并称溥仪对证明如下三点具有“至高的重要性”:其一,“满洲独立”是一场骗局;其二,溥仪没有实权,一切都受日本操纵;其三,“满洲国”不是一个真正的独立国家,实质上是日本的附庸。此前检方已利用10多份日本内阁阁议记录、关东军与陆军中央往来函电指证了这些罪行法,但首席检察官认为单靠这些“书面证据”还不够,可见他对麦克阿瑟所说的“特殊的重要性”,不仅指溥仪的供述内容,更指溥仪到庭作证这个行为本身。


三、 庭审低效与定罪实效


1946年8月16日,检方暂停了日本对中国军民的暴行及在华投放鸦片和其他毒品罪行的举证。季南提请溥仪出庭,重启已经宣布结束的日本侵略“满洲”罪行的举证。这也是这位首席检察官自开庭百余日以来,第二次亲自主持检控工作。


以往研究者似乎都未注意到一个细节:检方没有按照通例为溥仪准备一份宣誓证词。宣誓证词是检、辩双方为各自证人准备的陈述书,为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当庭讯问证人划定了范围,有助于减少庭审中出现枝蔓和离题证词的情况。东京审判的到庭证人,绝大多数都提交了宣誓证词并由代理人当庭宣读,然而检方没有给溥仪准备宣誓证词,个中颇有隐情。伯力供述书本是现成的宣誓证词,且国际检察局已将其编入待提交的证据之列,但检方最终弃用。该决定出自季南,他把伯力供述书定性为“经过向苏联政府官员宣誓的陈述书”,不认可它为东京法庭的宣誓证词。季南向麦克阿瑟表示:“我们担心辩方对溥仪进行反诘,因为他的陈述书并非由国际检察局人员所采录,写下陈述书之时也没有我们的检察官在场,所以他能否不受干扰地自由表述己见是一个问题。”


今天看来,伯力供述书不存在明显失实的内容。库德里亚夫采夫的讯问从伪满洲国的建立开始,转入日本对该傀儡政权的控制,最终引导溥仪讲述关东军对苏联的战争筹备、“关特演”、张鼓峰事件和诺门坎事件等话题。虽然不能排除苏方有借这名特殊的证人之口,通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这个绝佳的“发布会”,指控日本侵略苏联的阴谋,从而为苏联对日宣战寻找合法理由的意图,但是供述内容本身都是事实,而且日本对中国东北和苏联的侵略本就互有关联,苏方的问讯关联到日本侵苏问题并不突兀。


季南弃用伯力供述书,并非因其内容失实,而主要出于他对苏联的戒心。有一旁证可用以窥探季南的心理,据毓瞻的回忆:


……回来以后,听他讲了一些情况……在法庭上作证时,溥仪揭发了当初日本如何把他偷偷从天津送到东北,以及日本帝国主义统治伪满十四年的种种罪行。关于作证工作,苏联当局还是比较满意的,只有一件事对溥仪非常不满。原来苏联当局事先给溥仪一个稿子,主要是批判日本天皇制的。因发言时间限制,他没来得及在法庭上讲。以后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讲了,究竟不如在法庭上讲有力。


毓瞻认为法庭没让溥仪宣读批判天皇制的稿子是“因发言时间限制”,实情并非如此。溥仪自述他第8次出庭即将结束前,季南照例询问他下次出庭计划陈述的内容,他自称想谈谈日本天皇的问题,不料作证至此完结。第8次出庭是8月27日,退庭前庭长韦伯(William F. Webb)曾向季南确认是否还有询问,季南表示已完成全部询问,随后溥仪退庭,检方继续由向哲濬等人举证其他文件。而此前的7个庭审日,溥仪退庭即结束庭审,翌日再次出庭,完全不存在“时间限制”的问题。因此不论溥仪所述之事发生在哪天,都有充足的时间陈述天皇问题,没有这样做,只能说明季南是刻意回避这个由苏方准备的问题。季南的戒心还体现在行动上,他甚至规定国际检察局内部只有他和裘劭恒等5人可以与溥仪见面交谈,而且加派美方人员监视溥仪及苏军陪同人员。


季南弃用伯力供述书的另一层考虑,是他对溥仪“不受干扰地自由表述己见”持怀疑态度,所以选择直接在法庭上询问溥仪。在3天的询问中,溥仪从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中国驻屯军司令官香椎浩平“拜访”在天津做寓公的他,半建议、半逼迫他前往旅顺一事讲起,陆续陈述了郑孝胥等人怂恿他前往东北的经过、伪满洲国的官制、日本对“满洲”的资源掠夺和经济控制、关东军在“满洲”的鸦片专卖、日本利用神道教实施宗教侵略及向“满洲”大规模移民等情况。这些问题早已出现在伯力供述书上,两者内容相差无几。只是溥仪在法庭上的证词相较伯力供述书,自我开脱的色彩更浓,这种差异与他自认身处苏联尚能苟全性命,离开苏联则有性命之虞的心态息息相关。最突兀的一段自辩,是他自述何以没有拒绝板垣征四郎(时任关东军高级参谋)的诱惑与威逼:


彼时我年轻,缺乏政务经验,我的四位中国顾问催促我接受板垣征四郎的要求,他们的理由是:若我拒绝,恐有性命之虞。最终,顾忌日军的逼迫,同时也考虑到“满洲”人民和整个“满洲国”的将来——当时“满洲”已经——当时“满洲”的土地已经处于日本的控制下——也鉴于当时中国军队并没有抗击日本人步步紧逼的实力,所以我认为中国人在那个时候抓住机会移居“满洲”,或许是明智之举。为此,我们也许有机会锻炼出自己的军事和内政人员,在“满洲”的人民从而有机会和中国人民并肩,共同等待一个合适的抗日时机。这是我的理想,为此我不惜跳入虎口。


溥仪在事后也坦承这是为求自保而闪烁其词。季南原本担心溥仪在伯力的供述会引发辩方反诘,实际上法庭上的证词同样没能躲过辩方的质疑。


1946年8月21日至27日间的6个庭审日中,6名辩护律师轮番上台对溥仪进行质证。对于关东军策动建立伪满洲国、伪满洲国系日本操纵下的傀儡政权等事实,辩方实难撼动,于是他们重在诱导身为前清皇帝的溥仪承认仇视民国及渴望复辟,希望借此推翻他出任伪满洲国“执政”和“皇帝”乃是受日本所迫的证词。用美籍律师布莱克尼(Ben B. Blakeney)的说法,就是要“通过驳倒这个证人或其证词,让法庭看到他的主动性”。如布莱克尼举出1924年冯玉祥迫使溥仪迁出紫禁城一事质问溥仪,意在“证明他的想法,他渴望、处心积虑抓住机会实现复辟”。溥仪虽然予以搪塞,但终究无法瞒过法庭。韦伯庭长就毫不客气地直言:“在战场上,生命危险、恐惧死亡都不是懦弱逃避的借口,其他任何地方的叛国罪也不能拿这些作为借口……我想我们已经听够了。”最终判决书的观点也与韦伯庭长一致,在“土肥原大佐继而将溥仪迎回‘满洲’”一节中写道:“溥仪听闻日本皇室支持他复辟,便表示乐意遵从土肥原的建议。”“乐意”(Willing to)一词清晰地表明了法庭的立场。


单看全部8天的庭审过程,溥仪的闪烁其词及辩方的诡辩盘诘,种种细节难免令人感叹其拖沓、低效。尽管如此,布莱克尼律师有一句话颇中肯綮,他在叱责溥仪证词空洞的同时又坦言:“他提供的证词若被法庭接受,将对裁决这起案件产生极高的重要性。”此言与季南对麦克阿瑟所说的“特殊的重要性”异口同声,道出了检、辩双方心照不宣的共识:溥仪只要出庭,其身份就是最大的检控价值。因此,只要把视野放大到两年半的审判中,厘清溥仪出庭证词和其他证据的关系,以及它们共同对法庭裁决日本侵略“满洲”罪行所起的作用,就能透过“低效”的表象,认识这名证人对东京审判的意义。


季南在法庭上引导溥仪陈述的一个主要内容,是九一八事变爆发后至1932年3月间日本人策动他潜入关外筹备伪满洲国。虽然溥仪主观上更多的是在替自己脱罪,但其作证引发了检、辩双方对被告个人罪责的进一步发掘。关于土肥原贤二“迎立”溥仪的经过,溥仪在法庭上所言甚少。在他退庭后,向哲濬向法庭提交了日本驻天津总领事桑岛主计等一批驻华外交官于1931年11月向外务大臣币原喜重郎汇报溥仪出关动态的一连串电报,它们完整地反映了土肥原安排溥仪从天津去汤岗子的过程,以及土肥原在此过程中表现出的侵略行径及强硬立场。溥仪出庭重启了本已按计划结束的日本侵略“满洲”举证阶段,所以检方在他退庭后提交的这些外务省电报,都是在确知溥仪作证之后才开始搜集的,日本外务省开具的文件真实性证明书的署名日期“1946年8月24日”是有力的佐证。最终,这些电报均被法庭采纳,组成判决书中“土肥原大佐继而将溥仪迎回‘满洲’”和“溥仪延期即位”两节的主体内容,法庭以此对该事件和土肥原个人罪责做出事实认定。溥仪作证不仅引导检方追加证据,甚至刺激辩方吐露了更多真相。在溥仪退庭一年多后的1947年10月8日,被告板垣征四郎在个人辩护阶段为他当年去天津策动溥仪出关一事进行辩解,在其宣誓证词的第九、十、十一项中供述了关东军内部寻求溥仪作为傀儡,以及他说服溥仪同意出任伪政权“执政”的经过细节,较溥仪证词更加翔实,而且都是未曾见诸文字的内幕。板垣主观上力求脱罪,客观上却越辩越明,其宣誓证词最终被法庭采纳入判决书,成为对自己定罪的证据。溥仪的证词,引导法庭将对关东军扶植傀儡政权事实经过的审理,聚焦到板垣和土肥原二人的侵略罪行上,有助于实现东京审判追究被告个人罪责的目的。


季南在法庭上引导溥仪陈述的另一个主要内容,是日本对伪满洲国的全方位控制。检方在为日本侵略“满洲”罪行举证阶段,曾陆续向法庭提交《满洲国指导方针纲要》《日满议定书》《帝国对满蒙新国家的具体援助及指导文件》《政府组织法》等作为证据。这些规章制度性质的文件的优点是全面反映日本对伪满洲国的控制,缺点则是难以反映这种控制的具体实施情况。要弥补这一缺点,就尤其需要溥仪这种在伪政权存续14年间与日、伪两方高层有着最多接触的证人,因而季南向麦克阿瑟直言“出庭的证人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时隔两年,法庭的判决完全印证了季南当初的判断。判决书在裁定伪满洲国的成立、日本承认伪满洲国、日本控制伪满政权等罪行的四节中,把《满洲国指导方针纲要》等文件作为主体内容,并引述溥仪的多项证词作为结尾,诸如“‘满洲国’自开始起就完全受日本支配”“火曜日会议决定‘满洲国’的行政”“在签字前对《日满议定书》毫不知情”“每年只能见到各部长一次”“毫无权力”等。这些证词本算不上秘辛,但出自溥仪的亲身经历,因而可与日本制订的规章制度互相佐证,从而立体地呈现伪政权的日常运作情况。


概言之,溥仪以其独特的身份为检方作证,引导和促使检、辩双方进一步深挖日本扶植伪满洲国的证据,并将之后的庭审引入被告个人责任的问题之上;而溥仪基于其伪满洲国“皇帝”的亲身经历所陈述的证词,对法庭裁定伪满洲国的傀儡特质具有点睛作用。


结 语


法律与政治,是战争罪行审判的永恒话题。自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庭以来,政治因素在论者口中多以负面形象出现,70余年来诸如“胜者的审判”“美国主导”“宽纵日本战犯”“冷战背景”等批评声音,实质上是在质疑甚至否定东京审判的合法性。这种对政治因素和政治背景的大而化之的价值判断,无助于客观认识战争罪行审判的历史。国际刑法及其司法实践的诞生和发展本就源于法律与政治的合力,就东京审判而言,法庭向前跨进的每一步都离不开盟国的推动。具体到溥仪作证的经过上,苏联在伯力的取证、中美两国检察官对溥仪下落的求索、国际检察局对移送溥仪作证的请求、美国检察官亲自主持的询问,都是盟国对东京审判的推动力。有推动力就有摩擦力,苏联对移送溥仪去东京的戒心、美国检察官对伯力陈述书的质疑及对苏方的防范、溥仪为求自保的闪烁其词,又都直接或间接源于盟国之间的猜疑。推动力和摩擦力都源于政治,前者压倒后者,便有了溥仪在法庭上的作证。溥仪作为伪满洲国“执政”“皇帝”的特殊身份,也是一种政治。因为这层政治身份,溥仪受到检方的高度重视和辩方的竭力攻击,其出庭作证又促使检、辩双方愈发重视相关证据的发掘,其证词最终被法庭采纳作为判决依据。如果说政治是推力,那么法律就是规矩,围绕溥仪作证的检控、辩护、举证、判决各环节均符合法律逻辑和程序正义,因而庭审场面虽颇显低效,但依然无损其证词为日本侵略事实和相关被告个人责任定罪的效力。从伯力取证到溥仪出庭作证,整个事件经过凸显了政治与法律在东京审判中的相互作用。最终溥仪证词进入判决书,定格为国际社会对日本侵略战争罪行的主流历史认识的一部分,由此也成为这次作证留给世人的政治和法律遗产。



(责任编辑:马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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